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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一般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异议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
判决生效后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屋异议登记。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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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 先起诉后就同一事实向有关机构申请异议登记的,有两种结果,予以登记和不予登记。异议登记依然是在“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本初的起诉,是有限定条件的,只有符合该立法限定的条件,才能产生使异议登记失效的法律效力。其中,起诉应当符合1、予以异议登记后2、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因此,对在先起诉不能作为法定异议登记失效的法律事实。当然,实践中,我觉得,还是应该在发生争议后,由法院给予裁决。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可以提异议登记,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只有登记错误的,才可以提异议登记。《》: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有需要就可以申请。 有权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为利害关系人,即认为自己的权利未登记或因他 人权利的登记使其应有权受到侵害的人,也包括真正权利人。 具体而言,在登记中的几种主要形式的利害关系人有: (1)法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产继承时,被违法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 (2)因虚假手段转移房屋,权利受到侵害的原权利人,如通过伪造原权利人签名、假冒产权人等虚假手段将房屋转移,此时原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 (3)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改房上市未经同居住成年人同意使其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 如果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不是利害关系人,则即使登记簿记载有误也无权申请。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内容,应为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而不能包括自然状况。这是因为,异议登记的目的旨在打破登记的公信力,避免房屋权利为第三人善意取得。而这一公信力来自于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异议登记仅限于权利归属和内容。至于房屋自然状况,是房屋的自然信息和物理属性,如房屋坐落、面积、总层数、层数、结构等。自然状况的正确与否并不影响对交易相对人的善恶意的判断并进而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至于登记簿上的其他事项记载有误的,如该房屋拆迁冻结信息有误,并认为该房并无拆迁,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向拆迁主管部门反映,并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拆迁冻结信息记载事项,而不能由利害关系人对拆迁事项申请异议登记。因拆迁冻结系限制处分的情形,其申请人不能处分房屋,也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故而没有必要通过异议登记来击破登记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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