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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正的联合通知》第三条规定,赠与房地产必须办理公证。 享有产权的房屋所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房产,...
房屋赠与协议可以办理公证,而非必须办理公证,未办理公证,不影响房屋赠与协议的效力。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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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需要公证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联合通知》要求以下几种事项必须办理公证:一是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二是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三是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四是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除以上列举需办理公证外,其他房屋转让许可不必办理公证即可转让,但是房屋转让必须有书面协议,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办理转让手续后,房屋产权才发生转移。因此,房产赠与必须公证。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由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房屋赠与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权属证书以及登记证明。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管理公证的联合通知》,不需要公证继承房地产、赠与房地产等相关房地产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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