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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退拆迁中,拆迁企业应如何评估拆迁效益?

2024-11-11
通常所说的“房屋腾退”(又称为“驱逐”或“迁出”),意指房屋使用权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并使用房屋所有者的房产,在此情形之下,房屋所有者有权提出请求使用权人离开该处房产的要求。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首先应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可诉诸于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房屋腾退”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因此无法从法律角度给予其准确的定义。 在某些地区的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以“房屋腾退”为名要求居民搬迁的现象。 我们可以认为,尽管名称有所不同,但“腾退”实质上仍属于搬迁和拆迁的范畴,其本质并未发生变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项目的不同规模,较大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项目的不同规模,较大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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