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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并没有对孕妇的上班时间进行一个规定,和正常人上班时间一样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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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孕妇上班没有特别的休息安排,亦即应与其他员工一样正常上班。 2、对于孕期妇女的特别待遇只有如下: (1)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注意,需要医疗机构证明) (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但没有规定具体的休息时间) (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即去做产检是当上班时间的)
劳动法并没有对孕妇的上班时间进行一个规定,和正常人上班时间一样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怀孕的女职工,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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