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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又可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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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0〕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以下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登记簿)、社会保险费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书、服务证书;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人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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