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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对方接受就有效,但是不能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由于债权尚未到期,债权数额与抵债物可能在价值上存在较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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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期届满不是抵押的理由。 如果材料齐全、真实、合法、有效,登记机构没有理由拒绝。第一,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期限; 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几天内或者一定期限内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否则由登记机构拒绝受理,抵押权未生效。
“以房抵债”,一直是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以房抵债”实质上是以物抵债的一种,只不过其中的“物”是以房屋这种不动产的形式出现。 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及以物抵债的讨论会议纪要(以下称“会议纪要”),“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推断,“以房抵债”则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价清偿债务,并据此将房屋产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行为。
以物抵债,对方接受就有效,但是不能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由于债权尚未到期,债权数额与抵债物可能在价值上存在较大差距,如果此时直接认定该约定有效,可能会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因此,一般不允许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物抵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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