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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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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否支持要看当时法官的裁量。除非你在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承租人优先承租。在司法实践中,原承租人诉至法院要求肯定其对原租赁物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即使法院已经认识到如果在处理案件中否认原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利有失公平和公平,但是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适用时往往只能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来处理,公平原则的目的是衡平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将不幸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努力恢复被破坏的财产利益的平衡。公平原则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处理案件,但是客观因素千差万别,难免会出现主观上认为是公平的而客观上又是不公平的现象,况且由于法官对事物的认识与理解,往往相似甚至相同的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审理会得出不同的结果。
按市场交易习惯,租期届满,原房继续出租,且原承租人仍愿租用原房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承租人的承租权利。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但在某些地方法规里有,如《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这确认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但真正执行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因为行使优先承租权有两个前提。1、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但什么情况才算继续出租没有规定。出租人在期满后自用3个月算不算继续出租?如果算得话,自己使用1天后再出租,算不算继续出租?2、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才有优先权。而什么是同等条件没有规定。例如原来的租金是10000元,那么10010元算不算同等呢?假如不算,10001元算不算同等呢? 要保障自己的优先承租权,承租人可以合同条款来弥补法律原则规定的不足。首先明确出租人继续出租的,自己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1、明确定义什么是“出租人继续出租”,比如出租人要自用,那么自用的期限可以加以限制,比如至少自用1年,否则视为出租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赔偿责任。2、约定什么是“同等条件”,如租金上下不超过10%就算同等条件,比如原租金是10000元,其他人员出的价格只要不超过11000元,承租人就有权以10000元继续承租;如果其他人员出的价格为12100元,那么承租人有权以11000元继续承租,这样就防止各种侵害优先承租权的情形出现。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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