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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一、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1、用人单...
需要看综合情况而定,看您合同上的工作地点约定,搬迁后的地方,公司是否有相应的福利,措施,班车等。 如果符合条件你需要前往,不去算旷工,辞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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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这不是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中有关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你的公司虽然搬离了原来的工作场所,这属于重大变化,但只是从塘厦搬至清溪,这并不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那么不再适用赔偿条款。建议你跟员工协调处理为宜。
如果只是在市内搬迁、法定代表人变换、股东变更、公司名称变更、收购合并分立等,按照规定原劳动合同由新的公司继承且履行,原公司不承担经济补偿及其他责任;如果公司向东莞市外搬迁或有其他法定过错,可在本律师的指导下被迫辞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
公司搬迁,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愿意到新地点去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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