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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发症如果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疗机构将不存在过错。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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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过错判断要从如下因素考虑: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预见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医疗救治义务?2、医疗事故与手术并发症的概念有重合部分。就是说有部分手术,即使发生手术并发症也不会被认为医疗事故,其关键就是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建议委托律师代为全权处理。按照医疗过错来打的话,赔偿数额更高。 如何打医疗纠纷官司,有两种途径,不同的途径,对患者最终的赔偿数额大有不同。 关于做鉴定,也是一个技巧性问题,有两种鉴定。如果你现在单方提出做鉴定,鉴定后,医院肯定还会申请重新鉴定的,这样一来,在鉴定问题上就会耽搁患者很长时间。 对此,律师有办法让本案只需做一次鉴定即可,而且双方以及法院都认可。 本案件赔偿项目主要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费、精神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住宿费等!死亡的赔偿主要看死者的户口类别!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有比较大的区别!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额一般在25万元以上,城镇居民(含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的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上!对于农村户口,也可通过操作、处理,使其按城镇标准来赔偿的。 带上现有的材料。 同时,本律师系市儿童医院法律顾问,对医疗纠纷具有丰富和独到的经验。 本案医院具有严重过错。
医院按照规程履行术前告知义务,按照医疗常规实施手术,术后病人应并发症导致伤残。病人将医院诉至房山法院。近日,xx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11月15日,任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宫颈炎,并于当日进行治疗。11月20日,医院经任某的丈夫签署手术同意书,对任某进行子宫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第二天任某在输液过程中,出现言语不清、左侧头痛、右侧肢体活动障碍。医院立即对任某进行会诊,经诊断为脑梗塞,同时医院给予任某相应治疗。后双方对出现脑梗塞的原因产生分歧。任某及其家人认为是医院手术及后期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事故。医院则认为手术及后期治疗没有不当之处,脑梗塞是手术的并发症,在术前已经告知任某家属。审理中,任某的残疾程度经鉴定属三级。双方均申请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任某的脑梗塞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案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也未发现医院有不符合诊疗常规之处,任某术后发生的脑梗塞属于术后并发症范畴,医院对此尽到了告知义务。因此,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机构的鉴定结论,依法驳回了任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任某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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