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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没有提及并发症问题,事实上,并发症并不一定就不属于医疗事故,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可以从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没有提及并发症问题,事实上,并发症并不一定就不属于医疗事故,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可以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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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没有提及并发症问题,事实上,并发症并不一定就不属于医疗事故,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这取决于医生是否已经预发症。若未能预见,则说明医生未能履行预见结果的义务。看医生是否已经告知病人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如果医生未能告知患者或家属治疗措施可能带来的医疗风险,可以认定他们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3)要看医生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尽可能避免并发症,即是否履行了回避结果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只要医生充分重视,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发症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在临床实践中,医生充分重视并发症,采取预防措施,仍然难以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只要医生能证明自己在手术中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充分重视不良后果的发生,即使发生并发症,也应该属于《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4)要看医生在并发症发生后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
医疗并发症是因医务人员过失造成的,应当属于医疗过失纠纷,不是因过失造成的,不属于医疗过失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应当在诊疗的过过程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医务人员尽到义务后,该并发症就不会出现的,这个就属于医疗过失。医务人员尽到义务后,并发症还是会出现的,就不属于医疗过失。
医疗并发症是由医务人员过失引起的,应当属于医疗过失纠纷,不是过失引起的,也不是医疗过失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未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对应的诊疗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对应的诊疗义务。医务人员履行义务后,不会出现并发症,属于医疗过失。医务人员履行义务后,仍会出现并发症,不属于医疗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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