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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没有提及并发症问题,事实上,并发症并不一定就不属于医疗事故,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可以从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没有提及并发症问题,事实上,并发症并不一定就不属于医疗事故,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可以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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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发症,又称合并症,是日常医疗中极其常见的一种疾病,在手术之后所造成的并发症最多,严重的时候可能会造成人员的死亡。 2、关于手术后的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我们应当看引起并发症的是由于院方的过错还是现行医疗技术无法针对性的予以治疗,前者属于医疗事故,后者则是医疗意外。
并发症是指在某一种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治疗行为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医学上并发症的概念是指那些通过系统的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人们已经总结出的在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不良后果。如某些药物长期使用可导致肝损害或肾损害等。手术并发症是指手术操作而引起的其他组织器官的损伤、缺失、功能障碍等,可见于临床各手术科室。 手术并发症属不属于医疗过错,这种要具体进行分析,一般而言,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也不是医疗过错,因为有的属于可以预见,但不能够避免,故不属于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但是,如果该并发症的产生,是由于医务人员在手术操作过程中操作失误引起的,虽然我们一般也叫他并发症,但该并发症的产生并非不可避免,而是由于医务人员未尽到谨慎义务所导致的,则该并发症就属于医疗事故,也可以说是医疗过错;另外,手术过程中因为难以避免的情况出现了并发症,该并发症的产生并非医院的过错,但若产生后未及时发现,未及时处理,那么医院仍然要承担相应责任。
医疗并发症是因医务人员过失造成的,应当属于医疗过失纠纷,不是因过失造成的,不属于医疗过失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应当在诊疗的过过程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医务人员尽到义务后,该并发症就不会出现的,这个就属于医疗过失。医务人员尽到义务后,并发症还是会出现的,就不属于医疗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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