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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疗损害存在的认定并不取决于在实施医疗行为前医方是否有告知行为。关键是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有无形成不良后果,两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手术损...
1、并发症如果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疗机构将不存在过错。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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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如果是在医治过程中的人员在医疗行为当中所发生的医疗事故,在法律上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并发症难以避免时才可以免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并发症是指在某一疾病的治疗过程中,与该疾病的治疗行为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医学并发症的概念是指人们通过系统的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总结出的疾病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例如,长期使用某些药物会导致肝损害或肾损害。手术并发症是指手术引起的其他组织器官的损伤、缺失和功能障碍,可见于临床手术部门。手术并发症不是医疗过错,要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并发症不是医疗事故,也不是医疗过错,因为有些是可以预见的,但不可避免的,所以不是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但是,如果并发症是由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的操作失误引起的,虽然我们一般称之为并发症,但并发症的产生并不是不可避免的,而是由于医务人员没有履行谨慎义务造成的,那么并发症就是医疗事故,也可以说是医疗过错;另外,并发症是手术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不是医院的过错。但如果发生后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医院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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