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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因为特定仲裁事项的结束或当事人的放弃或其他原因而失去其法律效力的情况。包括因仲裁协议得以履行或执行失效;因当事人放弃失效;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而失效。仲裁协议的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 2、约定的事项超出了仲裁的范围。 3、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签订仲裁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1.它是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依据,双方须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2.它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取得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的依据. 3.有仲裁协议,可以排队法院对有关争议案件的官辖权的任何一方不应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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