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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1)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限制该争议的起诉权,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面撤销协议向法院起诉。(2)并应根据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变更。这是仲裁协议对当事人有前两项效力以上的附带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随意解除。变更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等。(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无权受理。(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1、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2、另一方面,仲裁协议对法院的约束力也体现在仲裁机构根据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有效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责任。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3、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
1、在仲裁裁决协议书上约定的期限已过后执行。 2、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自作出之日起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因为特定仲裁事项的结束或当事人的放弃或其他原因而失去其法律效力的情况。包括因仲裁协议得以履行或执行失效;因当事人放弃失效;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而失效。仲裁协议的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 2、约定的事项超出了仲裁的范围。 3、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签订仲裁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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