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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原因”的理解,一般情况下是指职工正在从事本职工作,或者在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联的事情,但往往会忽略与工作有关的还有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必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工作原因解释为在工作过程中,或者工作前后的相关准备事项以及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等都可以认为是工作原因,具体包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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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认定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因特殊情形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必须提供特殊情形存在的证据。有些工伤认定案件中,因没有有权机关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自杀”等特殊情形的认定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以无相关认定意见,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特定情形为由,长时间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或者不认定为工伤。我们认为,因存在特殊情形而排除工伤认定,社会保险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必须以能够证明存在特殊情形的证据为依据,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而职工受伤害符合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条件,则应当认定为工伤,不能以没有有权机构的法律文书为由拖延认定或不予认定。
对“工作原因”的理解,一般情况下是指职工正在从事本职工作,或者在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联的事情,但往往会忽略与工作有关的还有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必须的生理需要。所谓必须的生理需要,通常可以理解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合理的生活生理需要,是无法回避、无法克服、必须需要的,比如吃饭、喝水、上厕所等。这些必须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以上是辅助性工作工伤认定的工作原因
1、工作地点的休息时间,非因工作原因,不能认定为工伤。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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