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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作为裁员对象而被裁员。公司的行为已经违法,如果用人单位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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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孕妇裁员补偿的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有如下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即使单位裁员,原则上也不能解雇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解雇孕妇的,其行为是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可以根据第八十七条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补偿。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就业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私人欺诈,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就业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3)严重失职、私人欺诈,给用人造成劳动者造成重损害的,对劳动者造成重损害的,对劳动者造成重损害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按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于孕妇裁员补偿的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有如下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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