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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从公司提现不构成职务侵占。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看是否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同时如果是利用职务便利对公司财产进行侵占,就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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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只能在限额内使用现金支付,除此之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因此企业大额支付现金超过额度的属于违法行为。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 (五)、 (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子公司可以被收购。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可以被收购。
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部门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能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登记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方律依据可参照: 公司法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等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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