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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假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支付办法。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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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22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律师提示: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17日劳社部发〔2000〕8号)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2008年1月1日之后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因此,根据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80%就计算出每日的病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事假工资,企业完全可以不支付。
1、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4、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6、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据我所知,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工作,因此其薪水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薪水×病假薪水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日薪水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薪水,它是“月薪水计量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计薪日是指国家限定的规则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准则工时规则下,把每月的日数刨去周末日就是计薪日。《上海市公司薪水支付办法》对薪水计量基数有明确限定:“(一)劳动合同有商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商定的劳动者本人所任职位(职位)相对应的薪水准则确定。集体合同(薪水集体协议)确定的准则高于劳动合同商定准则的,按集体合同(薪水集体协议)准则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商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工人代表通过薪水集体商量确定,商量结果应签订薪水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商定的,假期薪水的计量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任职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薪水的70%确定。”(一)持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薪水为前述计量基数的60%;(二)持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薪水为前述计量基数的70%;(三)持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薪水为前述计量基数的80%;(四)持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薪水为前述计量基数的90%;(五)持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薪水为前述计量基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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