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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津贴假期范围: 1、凡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 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 2、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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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有公式的,它的计算公式是: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如下,单位负责人:填报人:填表说明: 1.在()中划√进行选择; 2.在分娩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分娩的,在生育类别中选难产; 4.生育津贴次序号由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员填写。 5.引流产或2016年1月1日以后分娩的申领人员填写此表,此日期前分娩的人员,请填写原登记表格。 6.此表不可用于同时以引流产和分娩原因申领生育津贴。 7.包含产前15天:按分娩前实际休假天数填写,未休假填写“0”,最多不超过15天。 8.产假包含30天奖励假:按分娩后实际休假天数填写,未休假填写“0”,最多不超过30天。 9.备注栏注明未说明的其他情况。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增加了生育奖励假、取消了晚育假。据此,本市调整了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 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解释,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均可享受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共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时间,因此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也就是说,如果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此《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则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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