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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育津贴新规定

2020-05-12 522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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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申领条件:职工在分娩前连续缴满9个月的生育保险费,若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话,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若分娩后职工连续缴满12个月的生育保险费,那么生育保险基金将补发职工的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若月缴费平均工资不得低于上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的60%且不超过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公司300%)。 3、产假天数:顺产98天;晚育加30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生产,每多一胎增加15天。 例如:周小姐所在单位上年度月缴费平均工资为5000元,可享受98天的产假,那么王小姐可领取到的生育津贴为6000/30×98=19600元。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保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现将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办法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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