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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与经济适用房之间的差异

2025-01-26
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在某些方面具有共同点,但在其他方面存在差异。它们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享有经济适用房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并且它们的供应对象和建设标准也相似。不同点在于它们的产权性质不同。集资房有两种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和房改房产权。如果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了集资房,那么其产权性质属于房改房产权。如果购买价格高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其产权性质则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此外,集资房的价格也与经济适用住房不同。由于集资建房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而是集资合作建房关系,因此集资建房不存在销售问题。职工可免交部分税费,所售价格只是建造房屋的价格,不包含利润。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中包含3的利润,即由房屋建造成本价格再加3的利润构成。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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