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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私有化的房改房如同租房,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
承租人能改建租赁房屋,须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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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后,如果其他人要成为该房屋新的承租人,以下二个条件必须具备其一:一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二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综上,外甥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且在本处有户口,符合变更承租人的条件。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经过出租人同意的额,那么是可以的。承租人想要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能改建租赁房屋,须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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