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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配是: 1、原告作为债权人主张债权,其举证责任是需要证明债权的真实存在并已到期。当原告提供了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配是: 1、原告作为债权人主张债权,其举证责任是需要证明债权的真实存在并已到期。当原告提供了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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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如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关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后,首先应当确认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是否有效。
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出借人起诉时应提供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若仅仅根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债款的,债务人称已经偿还了借款,则应该提供相应还钱的证据证明。若仅仅依据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债务人称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则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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