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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配是: 1、原告作为债权人主张债权,其举证责任是需要证明债权的真实存在并已到期。当原告提供了借贷合同...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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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后,首先应当确认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是否有效。
有些私人贷款没有书面协商。例如,借款不足,不足。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有时很难提出说服力强的证据。民间贷款纠纷的审理重点是证据的确认,这也是审理的难点,证据确认的难点是举证责任的分配。私人贷款证明责任如何分开?在民间贷款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通常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对于有贷款关系和贷款内容等事实,贷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的已偿还债务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提供转账证明书时,被告抗辩主张原告转账系偿还双方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时,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书的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书后,原告应对贷款关系的设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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