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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肯定地说,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 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因此,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证据提供。
只要不违反最高法院在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要求,偷录录音带就可以作为证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判断证据合法性的新标准: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无论你如何录音,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都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指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或公共利益侵犯他人隐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指擅自安装窃听器窃听。其它证据不得视为非法证据。当然,在获得录音证据的同时,尽量有其他证据证明,以充实其证明力。
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文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或采用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偷录设备安装到他人住所)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取得的录音证据不视为违法。由此可知,如果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当然,在取得录音证据的同时,尽可能有其它证据相佐证,以充实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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