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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录音材料属于一种视听材料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取得证据必须合法,当事...
1.手机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短信、微信等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使用。2.诉讼活动中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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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无以“威胁恐吓罪”命名的刑法条文,威胁恐吓他人的,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威胁恐吓他人情节较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等情形。威胁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等情形。
只要不违反最高法院在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要求,偷录录音带就可以作为证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判断证据合法性的新标准: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无论你如何录音,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都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指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或公共利益侵犯他人隐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指擅自安装窃听器窃听。其它证据不得视为非法证据。当然,在获得录音证据的同时,尽量有其他证据证明,以充实其证明力。
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文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或采用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偷录设备安装到他人住所)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取得的录音证据不视为违法。由此可知,如果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当然,在取得录音证据的同时,尽可能有其它证据相佐证,以充实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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