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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
证据的取得要合法,如果录音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其次既使偷录未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也要区别对待。如:对方当事人的录音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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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只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下列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支持并通过法律手段获得的无疑视听数据或者与视听数据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因此,偷录的录音成为合法证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录音双方的谈话是自由意思表达、善意和必要的;二是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对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客观真实连贯,未剪辑或伪造,内容未变更,无疑有其他证据证明。
偷录的录音带只要不违反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要求,就可以作为证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了新的判断证据合法性的标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不管你采取何种方式录音,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都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例如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或公共利益侵犯他人隐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指例如擅自安装窃听器窃听。其他证据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未经对方同意录音,但没有侵犯对方的隐私权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明确规定了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或采用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偷录设备安装到他人住所)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取得的录音证据不视为违法。 如果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当然,在取得录音证据的同时,尽可能有其它证据相佐证,以充实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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