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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代理人的种类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分为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1、委托代理的范围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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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机构独立性不够。 劳动仲裁机构在设立上没有行政级别,导致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类有多个劳动仲裁机构,相互之间不干涉,其性质既具有司法性质,又具有行政色彩,介乎两者之间,然而却没有公司的性质,所以说劳动仲裁机构没有独立的性质。这会导致多种国家力量对其管理,从而使得其立场不够坚定,不能独立的行使仲裁职能,也难以维护劳动者的真正权益。再者,仲裁人员在现实当中多由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人员兼任,其立场更加难以显示仲裁机构的公正性。 (二)仲裁中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职能不断退化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增长,人们维权的欲望和知识也有了较大的提升,为适应这一趋势,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将工会和用人单位列入仲裁程序中来,但是由于仲裁机构的特殊性,没有独立的财政,人事等重要资源,使得其立场不够坚定,很大程度上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影响,从而也忽视了工会跟用人单位代表,也由仲裁机构人员一方具有话事权。这种三方代表怎么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剩下的只是一个空的程序,浪费人力物力,也使程序变的繁琐但却不能维护劳动者的权利,这显然已经违背了当初设立劳动仲裁机构的初衷
1、劳动仲裁程序的第一步: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和必要程序。仲裁委员会必须有当事人申请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案件。2、劳动仲裁程序第二步: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审查以下事项: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申请时间是否符合仲裁申请的时效规定等。申请材料不全或者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3、劳动仲裁程序第三步:仲裁前的准备①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事实清除、案件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②相应回避的仲裁委员会成员、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③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读当事人的申请和答辩材料,调查和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当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可以相互委托调查,委托方应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通知委托方仲裁委员会。④制定仲裁计划。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事实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方案。四、劳动仲裁程序第四步:仲裁审理①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开庭日期和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三天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②先调解。仲裁庭应先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如果调解不成,应及时仲裁。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签字。仲裁员签字,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当事人。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仲裁庭应当及时仲裁。③开庭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问题如下: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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