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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种类有哪些

2021-11-11
1、劳动仲裁程序的第一步: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和必要程序。仲裁委员会必须有当事人申请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案件。2、劳动仲裁程序第二步: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审查以下事项: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申请时间是否符合仲裁申请的时效规定等。申请材料不全或者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3、劳动仲裁程序第三步:仲裁前的准备①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事实清除、案件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②相应回避的仲裁委员会成员、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③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读当事人的申请和答辩材料,调查和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当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可以相互委托调查,委托方应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通知委托方仲裁委员会。④制定仲裁计划。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事实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方案。四、劳动仲裁程序第四步:仲裁审理①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开庭日期和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三天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②先调解。仲裁庭应先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如果调解不成,应及时仲裁。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签字。仲裁员签字,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当事人。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仲裁庭应当及时仲裁。③开庭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

相关法规

1、《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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