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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问题如下: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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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分为以下四个程序:1.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不能仲裁。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2.仲裁前准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 首先成立仲裁庭,简单案件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 其次进行调查取证工作。3.调解。4.开庭与裁决。调解不成的应当开庭仲裁。仲裁庭应在开庭前四天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仲裁。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 最后进行裁决。
1、“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请仲裁是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1)是,如果不经仲裁就去法院起诉,法院不会受理。 (2)在提起仲裁后,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或者是仲裁机构不受理、或者是仲裁机构受理后超过60天的期限不作出仲裁裁决:才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 (3)还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5月1日起,有些劳动争议被告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制:经劳动仲裁裁决后就生效,即使不服也不能再到法院起诉了,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依据是: (1)《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一)劳动仲裁机构独立性不够。 劳动仲裁机构在设立上没有行政级别,导致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类有多个劳动仲裁机构,相互之间不干涉,其性质既具有司法性质,又具有行政色彩,介乎两者之间,然而却没有公司的性质,所以说劳动仲裁机构没有独立的性质。这会导致多种国家力量对其管理,从而使得其立场不够坚定,不能独立的行使仲裁职能,也难以维护劳动者的真正权益。再者,仲裁人员在现实当中多由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人员兼任,其立场更加难以显示仲裁机构的公正性。 (二)仲裁中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职能不断退化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增长,人们维权的欲望和知识也有了较大的提升,为适应这一趋势,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将工会和用人单位列入仲裁程序中来,但是由于仲裁机构的特殊性,没有独立的财政,人事等重要资源,使得其立场不够坚定,很大程度上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影响,从而也忽视了工会跟用人单位代表,也由仲裁机构人员一方具有话事权。这种三方代表怎么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剩下的只是一个空的程序,浪费人力物力,也使程序变的繁琐但却不能维护劳动者的权利,这显然已经违背了当初设立劳动仲裁机构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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