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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
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最高额抵押合同;(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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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建房屋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在建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四)证明在建房屋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在建房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房屋权利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灭失、遗失,房屋权利人申请补发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档核实,经申请人在《日报》声明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后,予以补发。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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