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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建房屋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在建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四)证明在建房屋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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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已受理但申请登记的事项尚未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登记,并通知申请人:(一)更正登记被受理的;(二)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簿的已有记载申请异议登记被受理的;(三)利害关系人对正在申请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四)房屋被依法查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登记事由消失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按照本条例规定恢复办理登记。
当事人对登记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屋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按份共有的单个共有人可以就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房屋的登记单独提出申请;出售房产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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