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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在建房屋;(五)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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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材料,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权利人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析产,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因人民法院、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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