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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提出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流溪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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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排污口进行调查,对每个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定期监测排污口出水水质达标情况。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流溪河流域内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及水污染情况、排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情况每季度上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将自动监测设备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者未实时监测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实时公布监测数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防治面源污染:(一)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对水质的危害;(二)合理确定流溪河流域水产养殖规模,推广循环水养殖等生态养殖新技术;(三)指导农业生产者按照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肥料、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禁止在流溪河干支流河道、水库进行投放饵料的水产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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