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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流溪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参加...
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排污口进行调查,对每个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定期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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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提出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洪涝、干旱、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和公共水危机的水量应急调度预案,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水量应急调度预案由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水量应急调度预案制定水量应急调度实施方案,报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防治面源污染:(一)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对水质的危害;(二)合理确定流溪河流域水产养殖规模,推广循环水养殖等生态养殖新技术;(三)指导农业生产者按照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肥料、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禁止在流溪河干支流河道、水库进行投放饵料的水产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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