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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成因来说,产品缺陷分为四种: (1)设计缺陷。它是指产品设计时,在产品的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2)制造缺陷。它是指生产者在...
缺陷,是指产品或者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在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缺陷可以体现为不符合该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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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人身或者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提供服务,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售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店堂告示、电话、电报、传真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召回该商品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销毁,或者对已经提供的服务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召回商品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得向消费者收费。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谓的缺陷是指产品危害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符合该标准。因此,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有法定标准和一般标准两种。法定标准是国家和行业为某种产品制定的,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判断产品是否有缺陷时,如果有法定标准,应优先应用法定标准,如果没有法定标准,应用一般标准。一般标准是指产品是否存在危害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隐患。从原因来看,产品缺陷分为四种:(1)设计缺陷。指产品设计时,在产品结构、处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2)制造缺陷。这意味着制造商在制造产品的过程中,原材料、零件、技术、程序等方面有错误,最终产品质量不合格,有不合理的危险性。(3)警告缺陷。指在产品或包装上设置说明产品正确使用、保存等注意事项,给消费者或第三者带来不合理的危险。(4)经营缺陷。产品制造后,产品的运输者、仓库者和销售者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产品在结构、功能等方面发生了变化,产品有不合理的危险。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店堂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及时、有效地告知消费者,召回该商品或者对已提供的服务采取补救措施。商品召回或者服务补救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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