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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院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包括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以下同)管理工作,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积极、适度、稳妥地合理...
院、所各类公司及各类服务中心等经营性单位使用的院房地产,在按《公司法》进行规范以前,其产权关系不变,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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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和使用单位使用、管理以及合理利用院房地产的开发经营活动,必须以促进科学事业发展为目的,要有利于院科学研究基地、培养造就高级科技人才基地、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基地的建设。
院房地产为国有资产,院统一管理院房地产产权,统一规划和调配。院房地产实行分级使用管理,由院委托院属房地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和日常管理(以下简称管理)工作,涉及或可能涉及产权变动的事项,必须按本办法报院审批。
房地产管理人员和机构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其房地产开发经营开发申请不予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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