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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房地产产权登记原则(一)公共住宅区、集中连片的所区和台站,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由分院代院登记领证。(二)可以界定清楚的所区、台站、住宅区及其配...
为了进一步加强院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包括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以下同)管理工作,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积极、适度、稳妥地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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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院批准擅自抵押院房地产的,处以抵押房地产评估价值的30%以下罚款,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院、所各类公司及各类服务中心等经营性单位使用的院房地产,在按《公司法》进行规范以前,其产权关系不变,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院房地产租赁的管理程序利用院房地产进行租赁,须向分院及京区院委托管理单位申办登记手续,报院备案。研究所房地产出租收益暂不上交,视为国家对研究所发展的持;其他院属单位房地产出租收益分配办法,院另行规定(房地产租赁项目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及要求见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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