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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和使用单位使用、管理以及合理利用院房地产的开发经营活动,必须以促进科学事业发展为目的,要有利于院科学研究基地、培养造就高级科技人才基地、促...
使用单位有维护房地产完整和不受侵犯的义务,有向院报告有关情况的义务,有维修、维护的义务,有服从院统一规划、调配的义务,有使其使用的房地产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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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有维护房地产完整和不受侵犯的义务,有向院报告有关情况的义务,有维修、维护的义务,有服从院统一规划、调配的义务,有使其使用的房地产保值增值的义务。
利用院房地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申请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院直属单位;(三)持有"两证",房地产权属明晰、无纠纷;(四)经院有关业务局确认符合院、所科研发展规划;(五)符合院、所建设规划,保持合理功能分区;(六)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并熟悉国家法律及地方有关规定。
建立参观、来访接待制度,除规定参观范围、介绍内容、注意事项外,对涉及技术秘密的研究、实验、生产、制造、保存等重点场所,应当采取专门的防范措施。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单位,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安排与此相关的参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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