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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有维护房地产完整和不受侵犯的义务,有向院报告有关情况的义务,有维修、维护的义务,有服从院统一规划、调配的义务,有使其使用的房地产保值...
凡利用院房地产进行转让、合作建设、抵押、租赁、用于对企业或进行投资等,均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房地产转让包括买卖、赠予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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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各使用单位之间的房地产争议,应在房地产权属登记阶段中界定、确权,在此之前维持现状。有争议的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精神,进行平等协商,接受院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调解,服从院的决定。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产权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以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尚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暂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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