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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房地产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2022-09-09
院房地产产权登记原则(一)公共住宅区、集中连片的所区和台站,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由分院代院登记领证。(二)可以界定清楚的所区、台站、住宅区及其配套设施,由使用该房地产的所代院登记领证。(三)地区房地产登记原则同上述二款,由院委托的管理单位代行分院登记领证职能。(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办理完毕后,原件全部交分院统一管理,无分院地区及京区单位的"两证"原件交院委托单位管理。房地产"两证"的影印件留所一份并报院基建局一份备案。(五)房地产产权发生变更时,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两证"按本条等四款处理。(六)房地产报废、各种原因的灭失,要及时报院。(七)新形成的房地产,要及时办理"两证"手续,并在领到"两证"十日内报院备案。(八)"两证"借用时,须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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