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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房地产产权登记原则(一)公共住宅区、集中连片的所区和台站,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由分院代院登记领证。(二)可以界定清楚的所区、台站、住宅区及其配...
院、所各类公司及各类服务中心等经营性单位使用的院房地产,在按《》进行规范以前,其产权关系不变,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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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院批准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由院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房地产收益返还部分下浮20个百分点,直至全部收回,并对当事人通报批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当事单位承担。
院房地产抵押管理(一)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为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二)房地产抵押要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三)(四)款的基本申请条件,并详细论证偿还债务的能力。(三)房地产抵押协议须报院批准,经公证后方可生效(房地产抵押项目申请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三)。
使用单位有维护房地产完整和不受侵犯的义务,有向院报告有关情况的义务,有维修、维护的义务,有服从院统一规划、调配的义务,有使其使用的房地产保值增值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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