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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事实婚姻赠予财产的处理

2024-12-24
我是易轶律师,针对您的问题,我为您提供以下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形成事实婚姻后,一方向另一方赠与财产,如果造成赠与人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参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则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而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8)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在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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