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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关系不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因此,你律师的说法”劳务合同没有带薪年休假“是正确的。 2、但是,从你提供的信息看,你与现公司的用...
这个问题要分两部分来看,若怀孕期间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论员工是否怀孕,且不用支付任何赔偿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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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劳务合同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休完产假后,依法还应该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婴儿年满一周岁时。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劳动合同在产期内期限届满,但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哺乳期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不再续签合同。
合同到期的年假有补偿。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未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的工作时间转换年假天数,支付年假工资,但转换后不足一天的部分不支付年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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