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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未休年休假可以申请休完,或要求单位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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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单位的原因,不能休年假时,对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支付三倍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这样是不合法的,你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或者到劳动局投诉。 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广东婚假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3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婚假产假按国家规定,结合各地规定休假。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晚婚晚育增加假期的规定,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具体的延长办法该法没有规定,由各地在修改条例中规定。 一、婚假《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但我国并无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国家层面的婚假规定,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劳总薪字29号曾规定: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但该规定仅适用于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之前,我国各省市规定的婚假由基本婚假3天加晚婚假,现晚婚假取消,一些省市修改了婚假期限,一些省市没有修改。职工结婚,享受的婚假,没有修改的省市,按原3天执行,修改了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产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另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依法生育的女职工延长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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