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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用途要经过的审批,已购公房调整住房如何处理

2022-10-30
一、公房改变用途要经过的审批改变房屋用途是指改变房屋原设计用途或改变房屋实际使用状况。将公有居住房屋自用或出租他人作为经营办公用房,改变公房的用途,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承租人要求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3)、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 (4)、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改变房屋用途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的,还须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二、已购公房调整住房如何处理根据相关规定,已购公房调整住房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1)、1993年以前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按标准价购买新分配住房的,原房按如下公式计价:房价=[标准价×(1-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和)×(1+调节系数之和)×(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1.5%)公式中未建立公积金的,夫妇工龄之和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超过6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新分配住房按届时的标准价及有关折扣政策计价,购房职工结交差价。(2)、1999年取消标准价后,优惠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的,须先按原房计算改按成本价购房需补交的房价款,再按有关规定以届时成本价分别计算原房和调整后新房的房价款。(3)、1994年后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按标准价购买新分配住房的,售房单位以届时标准价收购原房、售出新分配住房。(4)、1994年后按成本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按成本价购买新分配住房的,售房单位以届时成本价收购原房、售出新分配住房。 (5)、其他情况的调整住房,一般由售房单位退其原付房价款,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售房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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