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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温补贴规定是从2015年从8月1日起,山东省执行新的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提高80元;...
《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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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 (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 (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1、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安排职工在33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2、根据国家二级国有企业标准总的来说就是:属露天高温高空露天作业员工每月120元,连发四个月,共480元;其他生产人员为100元,连分四个月,其他在岗员工95元,连发四个月。 3、高温费发放标准分三个等级,最高每人每月120元,从7月份开始,发放时间为4个月。 4、按规定,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0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95元。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不能计入工资。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使用者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天停止工作(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点至16点应暂停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使用者应采取换班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加班加班加点。使用者采取空调冷却等措施,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下的情况下,由于业界特征无法停止或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下,不适用预付款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方法,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命令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建立工人健康文件的;(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援场所或配备中暑救援人员的;(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用人单位强制工人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命令改正的逾期未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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