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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如果只涉及收款数额,不涉及房屋坐落、面积、单价等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那么这个首付款收据没有什么意义。 2、如果不想买房了,不要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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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购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能够就购房合同的解除协商一致或者购房合同中对合同的解除的条件已有明文规定,那么买房人想解除购房合同是轻而易举的事。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现实生活中买房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将有利于自己的解除条款写进《购房合同》,更难以与卖房的开发商就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所以约定解除很难具有实际操作性。 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发现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卖方明示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方支付首付款后,房贷政策变化导致不符合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买方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其中首先明确的是,房贷政策变化在法律上是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是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法律依据是《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即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这一规定通常会认为,立法背景主要针对的是一套房屋的买卖,如果遇到政策调整变化,不具备买房资格导致银行无法继续放贷,法律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但是在二套房买卖中或者说在在当下各地限购政策频繁发布的情况下,法律的层面会推定认为,当事人应该预料到若无法房贷或者首付比例提高而无法履约的风险,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一旦签约,具有国家法律保护。 2、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3、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合同生效之后,一方拒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因此,合同约定时间内未付款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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