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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恶意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中。我们来看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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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反购房意向书应该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于开发人员恶意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中,如果商社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不通知买方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方,或者卖方将该房屋卖给第三方,商社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对于先卖后抵押、一房多卖的行为适用处罚性赔偿,无法取得房屋的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偿还已经支付的房屋,赔偿金和损失,不能超过买方的赔偿。与卖方恶意违约相同,存在欺诈行为时,卖方也需要承担重大责任,即卖方签订商品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已经卖出的房子卖给第三方,或者隐瞒已经卖出的房子为了拆除补偿住宅的事实,最终合同无效或者被拆除,买方也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住宅费用和利息,赔偿损失
如果开发商不是因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应负下列其中之一的逾期交房责任。 一、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每超过一天,开发商应按购房人已交付房价款总数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二、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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