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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反购房意向书应该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
购房意向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就买卖房屋达成的初步意向。在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先签订《购房意向书》,从法律角度讲,该意向书属于认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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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恶意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中。我们来看看: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对先卖后抵、一房数卖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利息和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就像卖方恶意违约一样,在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卖方也需要承担更重的责任,即卖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者隐瞒出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最终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解除的,买受人也可以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利息和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开发商违反购房意向书应该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开发商违反购房意向书应该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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